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麒麟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湾塘村。
法定代表人:周其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兴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四段102号4栋1单元3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99号11楼。
法定代表人:雍晓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麒麟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兴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湘02民终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兴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兴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麟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壹佰肆拾叁万柒仟贰佰叁拾肆元整(¥1437234)。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长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