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9737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管理公司,地址广**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区湖滨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6649E。
法定代表人:伍德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备芳,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地址:广**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路**号环保楼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5747526157。
负责人:李育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愉茜,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洁,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管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37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蕾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席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