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68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宝安区宝城**湖滨路17路。
法定代表人伍德群。
委托代理人徐备芳,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上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蔡志杰。
委托代理人毕愉茜,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彩媚,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田园海上风光旅游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民主委员会海上田园。
负责人蔡志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上田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田园海上风光旅游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建设施工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245.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范 藜
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
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银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