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762、5763、5764、5765、5768、5769、5770、5771号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住所地宝安区宝城2区湖滨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伍德群。
委托代理人赵海辉,广东君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备芳,广东君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平。
上述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3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阎 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