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汇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玉龙县某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伟厚。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刘喜红,男,1984年6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系上诉人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龙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汇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荣华。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云大西路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A幢2幢第9层A2-906号。
上诉人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龙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汇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0)云07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00元,减半收取1258.00元,由上诉人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旭东
审判员  蔡江英
审判员  胡强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和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