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汇昱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汇昱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4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华,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汇昱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399953。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云大西路新广丰食品物流中心A区2幢第9层A2—906。
法定代表人:苏荣华,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汇昱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关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4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3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0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汇昱园***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以下查控:1、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2、传统查控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登记、车辆、法定代表人出入境情况等信息,且对被执行人的名下的五菱牌云A×××××小型汽车和大众牌云A×××××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以上车辆未实际控制),并对该公司股权予以冻结,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人***对本院开展的工作予以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关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4执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荣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