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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兴和县冀蒙天然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1091民初937号
原告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燃气)与被告兴和县冀蒙天然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蒙天然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树红、甘纪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和县冀蒙天然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2— 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支付货款,逾期未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货款本金150000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函费,原被告的合同中没有支付此项费用的约定、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交此项支出的票据,所以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照未付货款金额的20%计算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份签订了《膜式燃气表及预付费控制器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至 —3— 2016年3月31日;2017年2月21日续签了该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0日;2018年续签的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合同中约定了产品的型号、单价等;合同第九条约定,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供方有权不提供需方订购的产品或解除合同。需方除支付拖欠的货款外,每延迟一天付款,赔偿应付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应付货款总额的20%。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给原告供货、被告陆续支付货款。截止2019年12月31日、双方对账,被告共欠付原告货款171000元。对账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000元,目前尚欠原告货款150000元。
被告兴和县冀蒙天然气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 —4— 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2元、保全费1441元,合计3433元由原告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平
书记员  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