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新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新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中通燃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91执613号
本院立案执行廊坊新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中通燃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91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159287.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89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2289.3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中通燃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66186.24元整; 二、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书记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