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91执132号
本院立案执行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通化县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91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2020)冀1091民初93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470928.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6963.9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阿里巴巴及财付通账户余额,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1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斯瑞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1091执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石磊人民陪审员杨莉莉
人民陪审员 吴 静 如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