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督15号
申请人:廊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18号0387丘。
法定代表人:**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红席方略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21号1(1)号楼01-06层(办公)6层6081。
法定代表人:王淑虹。
申请人廊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红席方略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席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20日发出(2023)京0105民督15号支付令,限令红席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该支付令,故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3)京0105民督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廊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谷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