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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新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红席方略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督15号 申请人:廊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18号0387丘。 法定代表人:**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红席方略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21号1(1)号楼01-06层(办公)6层6081。 法定代表人:王淑虹。 申请人廊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红席方略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席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于2023年3月20日发出(2023)京0105民督15号支付令,限令红席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该支付令,故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3)京0105民督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廊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谷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