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18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本院在执行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109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9600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633.04元,执行费169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阿里巴巴及财付通账户余额,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1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1091执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吴 静 如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执 行 员 樊 星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