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执恢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廊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路118号0387丘。
被执行人:廊坊市创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嘉华港湾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执行廊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廊坊新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创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91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1316300元、违约金2832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04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467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廊坊市,成交金额为298746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1091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杨 雷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