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执7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雪浪科教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震泽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9455994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6268193R。
法定代表人:许严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12月15日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雪浪科教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38562019.46元的财产或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