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13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5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张志娟,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市。 一审被告:北京中财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北京***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一审被告:***,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一审被告:**,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一审被告:***,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一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一审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3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厦门中城福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038号5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许严峻,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一审第三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1102**。 法定代表人:许严峻。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熙顺公司),一审被告张志娟、北京中财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公司)、北京***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投公司)、厦门中城福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福润公司)、许严峻,一审第三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福润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2021)京02民终90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判令宏程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本案送达程序违法,且送达信息错误。2.宏程公司、***冒用***的身份信息进行多次股权转让,***并不知情。 ***提交意见称,1.本案一、二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并无不当。2.二审判决在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就***的再审事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的审查重点为:1.本案送达程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2.原审判决认定***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误。 关于审查重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认为,邮寄送达也是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之一,且为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法院专递送达已成为诉讼文书送达的重要途径。经查,本案一审法院已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二审法院亦向其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询问传票,均以“原地址查无此人”被退回,一、二审法院在以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以公告形式向***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开庭,送达程序并无不当。***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版)关于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相关规定。 关于重点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称宏程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多次股权转让,对此其并不知情。本案中,***、张志娟出资设立中商福润公司成为公司原始股东,增资股东增资后即将通过增资取得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张志娟,但并无证据证明***、张志娟受让前述增资股东的股权时支付有合理对价。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应当知道增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对其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主张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认定***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稚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