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86590294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漆塘北村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咏华,均系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26819-3,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1102**。 法定代表人:许严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苏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款69854668.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72元,由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91073元,由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2999元。 因被执行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山水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轮候查封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路××号××楼,查封期限3年; 四、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查封了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京NB××**车辆;查封了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皖C0××**、皖C0××**、皖C0××**车辆,查封期限均为2年,但未实际控制; 五、本院于2020年1月8日,诉讼保全冻结了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的应收债权,冻结期限3年。2022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向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2年6月24日,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办事处对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了执行异议; 六、本院至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限制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