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134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北水西村委前水西村1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史秀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永斌、管增敏,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9、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60652024。
负责人:王凯。
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电商大厦4楼41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0287173X。
法定代表人:陈和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2021年10月18日,原告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合计5970元,由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家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海良
书 记 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