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立克莱新材料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134号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北水西村委前水西村1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史秀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永斌、管增敏,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9、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60652024。
负责人:王凯。
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电商大厦4楼411、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0287173X。
法定代表人:陈和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7239Q。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家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海良
书 记 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