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满拥,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电商大厦4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和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德忠,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溧阳市上黄镇夏陵村委夏陵村32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龙海建设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路德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9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冬
审 判 员  王 纪
审 判 员  陈 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兵
书 记 员  杨峻驰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