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协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2财保21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协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协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94493.5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协力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94493.5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国娟
法官助理熊美琳 书记员符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