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天佑某某五金销售中心与上海儒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3468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佑**五金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1011。
经营者:李朝强,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前进道新湾花园南苑12号楼1门1102号。
被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伟,经理。
被告:贵州桐鑫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青场镇春晖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渊,经理。
被告:上海儒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法定代表人:陈银滨,经理。
被告: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22幢B-0540。
法定代表人:陈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佑**五金销售中心与被告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桐鑫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儒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梧桐鑫亿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佑**五金销售中心于2021年11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北辰区天佑**五金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歆雯
书 记 员  周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