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8775号
申请执行人:**,女,彝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申请执行人:**,女,彝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申请执行人:滕彤,女,彝族,1994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正红,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19448690T。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蒋伟。
申请执行人**、**、滕彤与被执行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3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678532.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34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3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姜国琼
书记员王玉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