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英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冠蒙金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英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兰执字第74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怀月,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英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闫美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英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被执行人山东天英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旧村改造建设办公室、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财政所的工程款1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山东天英明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旧村改造建设办公室、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财政所的工程款10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
扣留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