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66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3号联泰大厦1301-1303,组织机构代码573143754。

法定代表人颜晓辉。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路8号金民大厦701#,组织机构代码279288629。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

被执行人孟凡华,男,汉族,1963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蒋华,女,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孟康,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利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北环大道9116号富华科技大厦A座6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665888489。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

被执行人华信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北环大道9116号富华科技大厦A座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2888X。

法定代表人KAMLIANJEJACINTA。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孟凡华、蒋华、孟康、深圳市利达投资有限公司、华信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中,本院(2016)粤0304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05378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孟康名下银行存款63007.27元,扣划被执行人蒋华名下银行存款合计5191.92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华信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83.22元,上述扣划款项合计69682.41元,扣除执行费945.24元后剩余68737.1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另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康于2019年7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孟康确认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债务如下:(1)贷款本金5000000元;(2)利息5131262.8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利息实际应按(2016)粤0304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计算方式计至债务人还清申请执行人债务之日止),以上合计10131262.83元(以下简称债务);二、本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孟康应当按本条约定,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康达成和解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依法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孟康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晓凤

执行员  李 罡

执行员  张玉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黄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