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金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339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金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组织机构代码7XXXXX1。
法定代表人廖金焰。
委托代理人鄢玮,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路8号金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XXXXX9。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
申请执行人武汉金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91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月明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范桃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