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8423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路8号金民大厦701号,组织机构代码27928862-9。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0030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7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受理费7512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任达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618.04元,划付本案号案款7512元,扣收执行费3309元,余款219797.04元划付至本院(2017)粤0304执28422号案款。
本院认为,(2016)粤0304民初20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受理费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4执28423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麦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