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8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2弄26号第四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71462406T。
法定代表人赵怡节。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路8号金民大厦701号,组织机构代码27928862-9。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0030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7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安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84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846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任达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618.04元,划付本院案号(2017)粤0304执28423号案款7512元,扣收执行费3309元,余款219797.04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月明
执行员 范桃江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麦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