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

(2020)粤0304执异896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异896号
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捷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61669R。
法定代表人袁灿昕。
委托代理人吴菲菲,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瑛,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1412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83833X。
法定代表人张锴雍。
委托代理人朱玲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0月31日出生。
被执行人蒋华,女,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路**金民大厦**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86298。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公告等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4执3997号。
另查明,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申请执行人将(2016)粤0304民初12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告知各被执行人涉案债权已转让予申请人的事实。2018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涉案债权已转让予申请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涉案债权转让予申请人,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债权。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于申请人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市应鑫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304执399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海玉
人民陪审员  裴海娜
人民陪审员  罗海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淑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