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恢3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邝乐礼。
被执行人蒋华。
被执行人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邝乐礼、蒋华、浏阳市东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630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锐
审判员 刘 征
审判员 吴毓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