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彼岸金融电商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执字第21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彼岸金融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座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琼,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5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号码某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路*号金民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号码某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彼岸金融电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仁达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2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若干元及罚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伟军
审 判 员  刘 轶
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