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金晨建设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5905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武汉金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纺机路29号万科金域华府商业中心19层会议室2号。
法定代表人:林新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莎梅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107号1号楼3-49室。
法定代表人:冯常明。
第三人:上海莎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肇嘉浜路96号7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冯常明。
原告**与被告武汉金晨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莎梅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莎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受理,因原告**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元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