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81民初177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澄江市龙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被告:湖北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金湖街道熊家洲路2号29号楼(观澜1号楼)2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9Q7B70G。
法定代表人:饶梦霞。
被告:武汉金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杨园街纺机路29号万科金域华府商业中心19层会议室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3582351N。
法定代表人:林新爱。
原告***与被告***、湖北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俊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