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206号
申请人:武汉金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杨园街
纺机路29号万科金域华府商业中心19层会议室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3582351N。
法定代表人:林新爱
被申请人:**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5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4H57A。
法定代表人:冯常明
被申请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肇嘉浜路96号7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301324981A。
法定代表人:谭世荣
被申请人:谭遁,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223号申请人武汉金晨建设有限公司诉**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谭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谭遁名下价值971046.57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武汉金晨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装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谭遁名下价值971046.57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武汉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