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凯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章中俊、钱高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722民初321号
原告:安徽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FCQ808。
法定代表人:姚多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中俊,男,汉族,农民,住铜陵市枞阳县。
被告:钱高学,男,汉族,农民,住铜陵市枞阳县。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中俊、钱高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计379.50元,由安徽凯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章丽
书记员(代)章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