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1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秀芬 审 判 员  张志中 人民陪审员  李治国
书 记 员  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