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恒润动力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辖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64873450J,住所地河南省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恒润动力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8191652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城社区。 投资人:**,该厂厂长。 上诉人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多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恒润动力设备厂(以下简称恒润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3)苏0206民初10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恒润厂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恒润厂所在地在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佳多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佳多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恒润厂将电机采用送货方式送到佳多科公司,应以货物送达地佳多科公司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及案涉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均在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也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恒润厂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本案系因恒润厂主**多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等而成诉,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恒润厂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恒润厂住所地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认定其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佳多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符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