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1090号
申请人:无锡市恒润动力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8191652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惠城社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64873450J,住所地河南省鹤壁经济开发区海河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恒润动力设备厂与被申请人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恒润动力设备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