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4043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河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