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327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河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鹤壁佳多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