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48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425643。
法定代表人:石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士静、刘永生,均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济南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1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济南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短信送达系统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已查阅。
2.2022年3月10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27日、2022年8月8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到***名下财付通账户有存款276元,本院已冻结并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及财付通、支付宝有多处账户信息,但仅有极少量存款,本院未予冻扣。
查询到***名下有号牌为鲁A1××**长城牌汽车一辆,本院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5月7日止,已与申请执行人确认,暂不对该车辆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8月12日,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进行调查,经向附近村民调查,称无刘令吴村具体地址,并称贺姓村民在后刘村。本院执行人员至后刘村调查,未实际找到***,未调查到***相关财产线索。
4.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2年8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士静,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马士静对本院的调查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荆慧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