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7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王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斌,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被告:***,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原告被告:王志康,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被告:济南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石军。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王志康、济南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19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收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曹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超
书 记 员 许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