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

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清申8号
申请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宾馆南道5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林。
申请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营期限已届满但未按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现登记股东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环宇和平卫星应用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和平海湾置业发展公司、天津市天海集团亚大商贸实业总公司。其中天津市天海集团亚大商贸实业总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以(2018)津0104破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11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另,根据被申请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营业期限已于2017年8月27日届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且营业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时隔多年未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玉梅
审判员  王 岩
审判员  张惟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