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

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天津华软动态图形系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清申4号
申请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友谊路宾馆南道**。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玲玲,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华软动态图形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火炬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关庆江,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华软动态图形系统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华软动态图形系统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现登记股东为申请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和加拿大动态图形系统有限公司。2000年5月8日,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华软动态图形系统有限公司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时隔多年未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天津华软动态图形系统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玉梅
审判员  王 岩
审判员  张惟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