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

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天津华明软件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清申58号
申请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友谊路宾馆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玲玲,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华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别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华明软件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华明软件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原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持股45%,天津市华软计算机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0%,***持股25%,登记住所地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别墅**,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主要为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智能版,并提供相关的系统集成和技术咨询服务,营业期限自2001年11月28日至2031年11月27日。申请人提交的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被申请人《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户卡)》显示,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各方股东未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华明软件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不能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天津华明软件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常方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