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5民初1491号
原告:奇台县旭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古城乡南湖牧业村。
法定代表人:马旭明,系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旭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奇台县旭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奇台县旭升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贝贝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苏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