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淮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493806。
法定代表人:李国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斌,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琪,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聂家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5903427631。
法定代表人:葛晓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葛晓冬,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蓬莱市海市。
被执行人: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新港街道东村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67553289XX。
法定代表人:赵有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葛晓冬、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鲁0691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财产线索。2020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葛晓冬、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6250000元并及利息5344931.5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43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20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8月19日本院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葛晓冬、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经查本案在诉讼期间在蓬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被××人××市辖区内多处房地产,均无处置权。
2020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葛晓冬、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证券开户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开户、车辆登记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群昌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迟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