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91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4938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28号5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659234204。
本院在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1日依据(2020)鲁0691民特19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20485.76元。
2020年8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经查,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691执恢149号执行案件中尚有案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691执恢149号案件中223692.76元案款至本院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