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财保393号
申请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354938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8号5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659234204。
法定代表人:俎小磊。
申请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华硕精密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