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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684行初4号
原告烟台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大季家路56号内3号。
法定代表人谭洪兰,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宇南,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进前,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XX,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俊燕,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晓文,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牟树青,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霍丽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昊,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淮河路2号宏远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森,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隋爱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北京北路与洛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鹏,任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被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财政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季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庆华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人民陪审员  王连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