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1执12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延巍,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苗才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士俭,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鲁0691执12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X号海滨假日花园X楼X号房产(建筑面积259.02平方米)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X号海滨假日花园X楼X号房产(建筑面积259.02平方米)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