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亨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1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延巍,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苗才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元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3048.5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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